自然人企業主的登記


根據「營業稅章程」的規定,任何自然人(個人)欲從事任何工商業活動者,應於開業前30天內自行或透過其代理人向財政局遞交申請書,憑財政局發出已繳納營業稅的證明,開始營業。

另外,個人企業主可在開業之前或後辦理自然人商業企業主(即個人企業主)之登記。

 

申辦手續:

  1. 填妥商業登記局的表格;
  2. 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營業稅M1申報書及/或M8征稅憑單(副本)
  3.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並遞交其影印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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